首页 > it > > > 正文
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当前通讯

来源:法妞问答     时间:2023-06-07 17:48:11

我国每年机动车交通事故数量庞大,伤者众多,予以充分救济显得非常重要。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一项制度,体现了国家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网友咨询:


【资料图】

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董正兴律师解答: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

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董正兴律师解析:

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后进行垫付。

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的时限:特殊情况下,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

需要注意的是:抢救费用的垫付是指垫付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已支付的费用不能进行垫付),在审核结束后,垫付的抢救费用直接拨付至医疗机构。

而且救助基金不是保险,费用性质为垫付,在保障救助基金能够良性循环使用的同时,救助基金作为政府设立的专项基金,代受害人之位依法取得追偿权,向赔偿义务人进行追偿,让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董正兴律师简介

董正兴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十年法官生涯经办数千件案件,擅长人身损害侵权赔偿、婚姻家庭、各类合同、经济纠纷及处理债权债务纠纷。现为专职律师。如果碰到法律问题,欢迎垂询探讨。

关键词:

精彩放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