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 招牌标识标志用字不能“任性”

来源:济南时报     时间:2020-09-17 16:00:06

最近,从济南腊山立交桥开车经过的市民可以发现,原先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不见了,视野内特别清爽。新时报记者从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了解到,近日该厅编制并发布了《山东省城市精细化管理标准——户外广告管理》,根据标准,城市建成区内禁设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共七类区域和载体禁止设置户外广告。

该标准对户外广告管理从一般规定、禁设区域和载体、设置要求方面作出具体要求。城市建成区内禁设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已设立的大型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设立单位每年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城市管理部门提交检测报告,超过使用年限或不能正常使用的应予以拆除。

按照标准,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严格控制充气式拱门、气模等形式的户外商业广告设置。需临时设置充气式拱门、气模等形式的广告,经批准后在规定的地段设置,不得占压人行道等公共空间。此外,设置户外广告应制订应急预案,遇特殊天气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坚固、安全。

标准明确了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和载体的七种情形:国家机关、教育科研、医疗卫生、居住等特定功能区范围内和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等文化建筑上;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范围内和历史建筑上;道路规划红线内,道路规划红线内的公交候车亭除外;护城河沿岸管理区域,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所属范围内,公益广告除外;观光电梯、危房和雕塑、纪念碑、景观构筑物、地下出入口等各类建(构)筑物上;阅报栏、路名牌、公共座椅等城市公共设施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区域或者载体。

除了七种禁设区域和载体,标准明确了在建筑物立面、地面、工地围挡等处设置户外广告的具体要求。建筑物顶部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经批准,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招牌标识的,应设置镂空形式的本单位名称的字牌广告。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报批时应提供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志用字不能“任性”,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禁止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文字使用要符合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和名家题词除外。

关键词: 户外广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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