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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视野】手记|“试一试”促成了双方的和解

来源:检察日报-民生周刊     时间:2023-04-26 17:01:12

“试一试”促成了双方的和解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王卿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今年2月的一天,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来了一位常客。说常客,是因为某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魏某已来过院里不下20次。但和以往不同,这次他手里拿着的不是厚厚的案件材料,而是一面上写“化解纠纷走心给力 民事双方息诉言和”的锦旗。仔细一看,这面锦旗也不同于以往收到的锦旗,落款处不仅有监督申请人,还有对方当事人。接过这面沉甸甸的锦旗,我感慨万千……

6000余万元对账单引发争议

事情还要从2016年说起。

2016年8月,某电力公司和东铁公司(化名)经对账形成书面对账单,对账结果是东铁公司应收电力公司6000余万元。因电力公司未能支付款项,东铁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电力公司支付对账单确认的6000余万元和逾期利息。电力公司不服该判决,先向甘肃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又向兰州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均未获支持,于是来我院申请复查。

经初步审查,我了解到,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两级法院和兰州市检察院观点一致,都认为对账单上有双方单位公章,有参与对账的财务人员签名,可以认定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但多年的办案经验告诉我,存在长期上访情形的复查案件绝不会如此简单。于是,我调取了法院的一审、再审案卷和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卷宗,果不其然,其中兰州市检察院的卷宗居然有12册!阅卷后,为进一步核实案件事实,我开始约见双方当事人。

10余次会见后有了重大发现

记得第一次见到魏某时,他的情绪异常激动。为平复他的怨气,我和书记员耐心地听他谈了一上午,也可能是担心出什么意外,接待室门外的法警不时地进来查看情况。让我没想到的是,这样的接待不是一次两次,而是十多次。自从受理本案后,魏某隔三岔五就来院里要求见我,或提交补充监督意见书,或补充新的证据材料,或提交调查申请书,或提交新的委托代理手续,或申请公开听证,或申请中止审查……因为补充的监督意见书要送达对方当事人,补充的新证据要组织对方质证,我通知对方当事人东铁公司的律师来检察院的次数也多了起来。

随着审查的深入和会见当事人次数的增多,案件的争议焦点逐渐清晰:一是本案的对账单中还将其他几个关联公司的账目一并对账,需要重点审查是否经过了相关公司的同意,是否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二是对账单中“占用银行敞口”的约定内容是否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三是申请人提交的新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

办理案件过程中,我发现了当事人之间存在的“特殊关系”,即申请人某电力公司其实是对方当事人东铁公司的股东,占股9.82%,而且双方原先关系很好,合作时间超过20年。我马上意识到这可能会成为影响案件走向的关键点。接下来的进一步询问证实了我的猜测。我发现双方虽有纠纷,但基于长期合作和股东关系仍有继续合作的意向,和解处理本案存在一定可能性。为此,我确定了两步走的审查方案,即先开展和解工作,通过释法说理缓和双方矛盾,努力促使双方握手言和、继续合作,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再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监督。

5年纠纷终于达成和解

经过无数次的电话交流和10余次的会见,我结合本案的事实,一次次地向当事人解释“合同相对性”“职务代理”“债的加入”等法律概念,在分析双方心理预期的基础上,努力寻找利益平衡点。眼看双方一次次地快要达成和解协议,又一次次因和解方案被否决而回到原点,和解的希望似乎越来越渺茫。

就在我准备起草报告提交检察官联席会议和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时候,我的脑海中突然冒出一个念头:年底了,某电力公司作为东铁公司的股东是不是该分红了?这不就是促和的契机吗?我紧急告知法律政策研究室,对该案暂不上会讨论。抱着试一试的态度,我再次拨通了双方当事人的电话。没想到,就是这次“试一试”,最终促成了双方的和解。

经过一周多个回合的谈判后,双方当事人终于消弭分歧,达成了和解意向。但东铁公司提出,为慎重起见,和解方案必须通过股东会才能签字确认。经过几天忐忑不安的等待,我终于等来了股东会正式通过和解方案的消息。

长达5年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看着双方握手言和的笑脸,再看看厚厚的卷宗,还有在复查环节形成的8份询问笔录,我觉得所有的付出都太值得了。摆脱讼累的两家公司终于可以轻装前行了。看来只要多思考多用心,6000余万元标的的合同纠纷也是有可能通过和解解决的。那一刻,我真正理解了为何说“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那一刻,我真切感受到了民事检察监督的价值和意义,同时也为自己是民事检察官队伍中的普通一员而感到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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