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

来源:法务网     时间:2023-02-11 11:02:03

导读: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没有统一的定论,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为其标的是代位权和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另外一种观点认为标的只有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关资料图)

一、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目前没有定论,有以下两种观点:

1.债权人代位诉讼有两个诉讼标的,一为代位权,即债权人是否享有代位权,另一标的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诉讼的标的只有一个,即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认为债权人代位诉讼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原告,以次债务人为被告,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

二、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条件有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主要条件有如下几项:

1.债权人对债务的债权合法,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权已届履行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金、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

三、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是多久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时效一般是三年,从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债务人之日起计算。《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关键词: 债权人代位权 诉讼标的 权利义务关系 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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