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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用工行为!河南发文加强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_环球聚焦

来源:大河网     时间:2023-05-28 09:47:29

大河网讯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近日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严格行政许可、规范用工行为、维护合法权益和加强监管服务方面出台若干措施。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我省劳务派遣机构数量迅速增长,劳务派遣用工规模持续扩大。“劳务派遣用工对于稳定促进就业、满足用工需求、降低人力资源成本、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通知》的发布,可以进一步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资料图】

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的行政许可制度

《通知》对许可权限做出明确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登记地县级以上人社部门依法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省、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机构实施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管理工作。同时要求,对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以及变更、延续、注销、撤销、吊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按要求进行“双公示”。

“明确许可权限,建立联合监管是此次政策创新的一个亮点。”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说,通过建立省、市、县(市、区)分级负责的行政许可制度,明确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分工和监管职责,进一步强化许可审批、劳动保障监察、社会保险部门、劳动关系、调解仲裁等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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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劳务派遣电子证照”,实现“一网通办、一窗通办”

《通知》提出,通过运用河南省政务服务网、“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等服务平台,全面推行使用“劳务派遣电子证照”,实现劳务派遣业务“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进一步压缩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同时强化数据共享互认,最大限度减少证明类材料,推进实现“一网通办、一窗通办”,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凡通过大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可查阅到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不得作为办理要件要求服务对象提供。

据介绍,此次在原规定“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作出许可决定”基础上,压缩70%办理时限,进一步减少证明事项,通过数据共享,明确了通过信息共享能查阅到的证明材料,不得作为办理要件要求服务对象提供。

依法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通知》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在登记注册所在地显著位置公示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分配、劳动安全卫生等规章制度,公开接受相关检查和社会监督。

同时,进一步明确劳务派遣单位要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并如实告知劳动者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报酬、工作条件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等信息内容。不得与劳动者订立以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可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通知》要求,劳务派遣单位跨统筹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应当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保障被派遣劳动者选择在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次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据介绍,我省还将加强对劳务派遣年度报告核验结果的运用,建立全省年度报告核验结果“红黑榜”,对年度报告检验结果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共同促进劳务派遣事业有序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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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多一点】

目前企业合法的用工形式有哪些?劳务派遣与劳动合同用工有什么区别?大河网邀请律师陈亚秋为网友详解劳务派遣相关法律知识。

问1:什么是劳务派遣?

陈亚秋:劳务派遣指企业(劳务派遣单位)以经营方式将招用的劳动者派遣至用工单位,由用工单位直接对劳动者的劳动过程进行管理的一种用工形式。

问2:目前企业合法的用工形式有哪些?

陈亚秋:劳动合同法确立了三种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

问3:劳务派遣有什么特点?

陈亚秋:劳务派遣有“用人不用工”“用工不用人”“三方主体,多重关系”等特点。

即劳务派遣单位作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务派遣单位的员工,但被派遣员工并不在劳务派遣单位实际工作;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实际工作,双方存在特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但双方并无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是民事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劳动关系,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是特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

问4: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用工有什么区别?

陈亚秋:劳务派遣和劳动合同用工有“法律关系不同”“合作最低期限不同”“适用范围和比例不同”等区别。

1.法律关系不同

在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中,法律关系中仅有两方主体: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双方成立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在这种用工形式中,实际的用工单位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在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法律关系中有三方主体:用人单位(即派遣单位)、劳动者、用工单位。三者之间通过两种合同、协议形成两种法律关系。在这种用工形式中,实际的用工单位却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派遣单位才是法律意义上的用人单位。

2.合同最低期限不同

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中,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三种: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这些劳动合同中,法律并未限制最低合同期限。

劳务派遣用工形式中,有最低期限的限制。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3.适用范围和比例不同

劳动合同用工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企业设置的所有岗位、所有员工,几乎都可以采用劳动合同用工形式,不存在岗位性质、人数比例方面的限制。

劳务派遣用工的适用范围则存在限制,比如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实施。(张家祺 图片来源于大河网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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