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时间:2023-06-12 05:52:05
作者:谢乃和(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暨世界文明史研究中心教授)
战国时期上承夏商周下启秦汉,变法与改制是这一长达两个半世纪的时代主题。战国诸雄以富国强兵为目标进行的变法,在对三代礼乐制度的损益式继承基础上,实现了从封建贵族分权政治向中央集权体制的转型,形成了中国上古区域集权式的国家治理新模式,为秦汉以降的大一统帝制国家治理提供了政治底本与制度基础。
穷变通久:战国变法是夏商周国家治理经验的传承与发展
(相关资料图)
战国变法是对夏商周早期国家治理经验的传承。自三代开始,中国古代国家治理总是在传承历史传统的基础之上进行制度创新。《论语·为政》中孔子对此总结说:“殷因于夏礼,所损益可知也;周因于殷礼,所损益可知也;其或继周者,虽百世,可知也。”夏商周这种“损益”式的制度继承与创新进而成为战国以后国家治理体系演进的基本特点。
以战国时期列国国家治理体系的核心——官僚制中的考绩制为例,其就可溯源至西周以政德为主要标准的考绩贵族官员的册命制,这种制度至迟在西周中前期已经出现并形成了部门科层化的“右告”制。如新见西周金文《(图片①)盘》载:“唯四月初吉丁亥,王格于师爯父宫。图片①曰:朕光尹周师右告(图片①)于王,王赐(图片①)佩、缁巿丝亢、金车、金(图片②)。曰:用夙夕事。”铭文中出现的“器主曰+颂扬语+右者之名+右告”之册命铭文体式,应与“右告”制成熟有关。所谓“右告”,即由受命者所在部门官长担任的右者在引导其面见周王时,将受命者的过往业绩报告给周王并进行册命考绩。“右告”制还见于《(图片①)簋》:“唯十又一月既望丁亥,王格于康大室。(图片①)曰:朕光尹周师右告(图片①)于王,王又赐(图片①)佩、缁巿朱亢。曰:用事。”又《卫簋》:“唯八月既生霸庚寅,王格于康大室。卫曰:朕光尹仲侃父右告卫于王,王赐卫佩、缁巿朱亢、金车、金(图片②)。曰:用事。”这些“右告”类铭文与其他一百多篇西周册命金文表明,战国时期对官僚的考绩制实滥觞于西周册命制。《周易·系辞》云:“穷则变,变则通,通则久”,包括这种夏商周三代政治文化在内的变易之道由此融入以《周易》为代表的中华原典文化理念之中,成为中国历史不断前进的动力源泉。其中,战国变法正是夏商周三代以来国家治理文化“穷变通久”之典范。
战国变法还是东周思想精英“救世”学说的政治实践产物。刘向在其《战国策》书录中对战国时代特征有如下描述:“道德大废,上下失序……国异政教,各自制断。上无天子,下无方伯。力功争强,胜者为右。兵革不休,诈伪并起。”针对这种周王室式微、“兵革不休”政教失序的局面,战国思想精英纷纷提出未来国家治理的救世方案。诚如《庄子·天下》所言:“内圣外王之道,暗而不明,郁而不发,天下之人各为其所欲焉以自为方……道术将为天下裂。”战国诸雄基于国家治理遇到的各种现实问题而革故鼎新,为了富国强兵以适应兼并战争的需要,自觉继承传统“穷则变”的治国经验,尊贤养士,兼采诸家之说实行变法图强,最终由施行商韩之法的秦国一统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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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途同归:战国变法为政之道的几种类型
战国变法是列国采用不同学派理论进行的社会政治变革实践。诸子在探究变法改制之道时,有着不同的思想与主张,堪称百家争鸣。太史公曰:“夫阴阳、儒、墨、名、法、道德,此务为治者也,直所从言之异路,有省不省耳。”(《史记·太史公自序》)缘于这种为政之道学理的不同,战国变法也由此形成了几种类型。
首先受到君主青睐的是素来被视为述古的儒家学派。早在春秋末年,孔子就在鲁国进行了以“堕三都”为主要手段、旨在削弱私家“三桓”以加强鲁国公室的改革,在东周以降“臣弑其君者有之”的动荡局势下开启了强化君主集权的变法序章。其后,以“文学”著称的孔子弟子子夏,居西河,为魏文侯师,举荐李悝、吴起、段干木等贤才,取得了“治四境之内,成训教,变习俗,使君臣有义,父子有序”(《吕氏春秋·执一》)的改革成果。儒家的另一位大儒孟子,“道性善,言必称尧舜”(《孟子·滕文公上》)。他的仁政主张,曾受到滕文公的赞赏。但儒家重德贵礼的施政主张在战国存亡之世难以实施,故荀子有言:“唯其徙朝改制为难。”(《荀子·正论》)但这也促使儒家学者在变法理论建构上更加精深,不断发展孔子的华夏文化“损益”之论。《礼记·大传》有“得与民变革者”与“不可得与民变革者”之比。《礼记》之《檀弓》《明堂位》诸篇则提出了夏尚黑、殷尚白、周尚赤的天、地、人三统之论,成为后世朝代变革的重要理论支撑。
较之于儒家的“空言”,法家无疑是战国变法舞台上的主角。法家人物虽多有受教于儒家之经历,但他们面对战国时代的社会现实,走向了“法后王”的富国强兵之路。就法家内部派别而言,有三晋法家与齐法家之别。三晋法家以商鞅、申不害、慎到为代表。商鞅重“法”,认为法是“治之本”(《商君书·定分》),强调“法任而国治”(《慎法》)。他在秦孝公的支持下,进行了以重耕战为主要内容的“强秦”变法,收到了使“秦无敌于天下,立威诸侯”(《战国策·秦策三》)的显著效果。申不害重“术”,“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韩非子·定法》),是君主管理大臣之术。他在韩昭侯支持下进行变法,获得了“国治兵强”的成效。慎到则更重“势”。“势”者,君主之权位也,强调权力出于一孔。作为“不治而议论”(《田敬仲完世家》)的稷下先生,慎到并没有把其理论应用到政治实践中,但他的“势”论无疑是战国君主集权趋势的反映。较之于三晋法家,齐法家受到更多道家思想的影响,也被称为“道法家”。假托春秋管仲之名的《管子》,一定程度上保存了齐国稷下学中齐法家的思想,他们重视“道法”,《管子·法法》就认为“明王在上,道法行于国”。齐法家还受到儒家思想的影响,故有《牧民》“礼义廉耻,国之四维”之论。受齐法家影响,齐威王、齐宣王的变法卓有成效。战国末年的韩非是两地法家的集大成者,他综合了“法”“术”“势”,并结合道家的道论,建立了一整套君主集权的理论,颇受秦始皇青睐,这套理论遂成为秦朝建立君主集权制度的主要理论基础。
儒法两家之外的其他诸子理论也影响了战国变法的进程。如兼综儒墨的禅让理论便影响到燕王哙的变法,使他禅让君位给贤者子之。但这一逆君主集权潮流之举,引发了齐国伐燕。墨家理论在其他一些小国也实行过,《淮南子·人间训》称“代君为墨而残”,成效甚微而已。诸子中的“实干家”如兵家、纵横家等,更直接介入了战国变法运动中,如赵武灵王的胡服骑射、齐威王重用孙膑等,都是典型表现。
凡此种种皆展现出在战国诸侯争霸之世,大国图霸、小国图存的努力,以诸子思想为理论基础,变法之道虽各不相同,但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君主集权的国家治理模式的建立。随着统一之势逐渐明朗,诸派思想家也为将来的统一作着理论准备。《周易·系辞传下》曰:“天下同归而殊途,一致而百虑。”而《史记·太史公自序》称诸子皆“务为治”,这便提供了不同思想相互融合的基础。以《吕氏春秋》为代表的杂家,以阴阳家学说为基础,糅合道、儒、法、墨、名、兵等诸家思想,杂取百家而又卓然自成一家,设计出一整套集权国家的制度蓝图,成为战国变法理论的余绪。
帝制滥觞:战国变法确立了集权式国家治理新模式
战国变法使各诸侯国在不同程度上建立了以王权为中心的区域式集权国家治理模式,秦汉以降帝制国家的诸多制度都可在其中找到雏形。清末谭嗣同曾言:“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究其事实,“秦政”并非始于大一统之秦朝,而是始于经过变法后建立了区域式集权国家的战国七雄。
秦汉帝制国家治理两大支柱之一的官僚制就确立于战国变法,它改变了夏商周时期文武不分的卿将合一体制,形成了集权于君主的将相文武分途的职官体系。这时不仅有《荀子·王霸》“论列百官之长,要百事之听”的文官之长“相”,而且将军开始作为武官之长,并在武官内部产生了等级划分。如《史记·楚世家》言:“秦大败我军,斩甲士八万,虏我大将军屈匄、裨将军逢侯丑等七十余人。”其中大将军、裨将军等就是武官的不同等级。实际上,楚国的武官之长为柱国,太史公此言应是以中原列国情况作比拟。这种新型职官体系核心要点在于其管理制度。除了扬弃周代的“亲亲”与“故旧”而以功劳与德行为主选拔官员的仕进制外,对官员的新型考绩与奖惩制实为其制度之要。《周礼》中提到的“日成”“月要”和“岁会”等考课之法,在战国简牍中已见规模。如睡虎地秦简《秦律杂抄》中多次提到了“省三岁比殿”,说明秦国对三年一度的考核非常重视。考课结果常影响到官员仕途,并按照律法予以惩罚。与这种奖惩体系相伴的是不同于西周“五等爵”体系的新型爵秩制度。商鞅变法建立的“二十等爵”体系,以军功大小授爵等高低,以爵等高低决定“田宅、臣妾、衣服”等经济待遇的多少。官员的待遇虽还部分带有西周封建时代“授土授民”的遗风,但更多已是由君主给予“官人百吏”禄秩,各国变法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要变贵族的采邑封地为“官人百吏”的禄秩。齐、魏官吏所受俸禄皆以“钟”计,秦、燕则用“石”,燕王哙变法时便收三百石以上官吏的印信,令其改臣子之。这说明不仅代表官员权力的印信制度形成,而且与印信制度相互关联的作为官僚体系运转机制的文书行政模式也得以建立。“惟殷先人,有册有典”(《尚书·多士》),商代已经存在以文书记录政事的情况,经西周春秋到战国,这种模式逐渐发展完善。长沙马王堆汉墓出土的《战国纵横家书》记载了一些纵横家的上行文书,如“苏秦使盛庆献书于燕王章”便是苏秦在回复燕王命令时形成的文书。
秦汉帝制国家治理的另一支柱则是郡县制,它虽是不同于西周封建制的新型集权于中央的地方行政区划,但其源头仍可上溯至西周。西周《免簠》中便出现了作为行政区域的“郑县”。春秋时期楚、晋、齐、吴等国都设了县。如《叔夷钟》记齐国有“县三百”。清华简《越公其事》记勾践“乃趣使人察省城市、边县小大远迩之勼、落……乃命上会,王必亲听之。”可见越国也设立了县。简文中“上会”即上计,是由城市、边县的长官定期向越王呈上计文书,报告地方治理状况。如此来看,伴随着县的建立,相关监察制也逐渐建立。郡制则出现在春秋时期。《左传·哀公二年》载晋国赵简子在讨伐中行氏与范氏前,为鼓励将士,言:“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这时还没以郡统县。战国变法后,各国普遍实行郡县制。以郡统县的郡县制度首先出现在三晋地区。《史记·秦本纪》记惠文君十年,“魏纳上郡十五县”于秦。《战国策·齐策二》记秦攻赵,赵令楼缓“因以上党二十四县许秦”。燕、齐、楚、秦也建立了类似的郡县制。如《史记·乐毅列传》言乐毅伐齐,“下齐七十余城,皆为郡县以属燕”。据此推测,燕国全境应已经普遍建立了郡县制。战国时期,只有齐国没有郡,但设有都邑制,齐国在全国设有五都,性质与其他国家的郡基本相同。秦国设郡虽较晚,约始于惠文王时,但秦在战争中每克新地便常置一郡,秦统一全国之后,地方行政区划组织逐渐趋于一统,最终形成了以郡统县的格局。
总之,通过战国变法与改制,周秦之际区域集权式的国家治理新模式得以形成,这使得战国时期成为从夏商周贵族分权政治迈向中央集权体制的关键期,为秦汉以降以皇帝为首的中央集权式体制奠定了基础,实开中国古代帝制国家治理体系之先河。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中国历史研究院重大历史问题研究专项“中国礼制文化与国家治理研究”〔22VLS004〕的阶段性成果)
《光明日报》( 2023年06月12日 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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