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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银行多次以贷还贷掩盖不良遭处罚!

来源:中国经济网     时间:2020-07-01 14:29:43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贵州银保监局机关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贵银保监罚决字〔2020〕7、12、13号)显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阳银行”,601997.SH)以贷还贷、掩盖不良,贷款五级分类不准确。

当事人欧阳晓霞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邓勇负有领导责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贵州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贵阳银行罚款30万元,对欧阳晓霞、邓勇各罚款5万元,共计40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贵阳银行成立于1997年4月9日,注册资本32.18亿元,于2016年8月16日在上交所挂牌, 法定代表人为张正海,截至2020年3月31日,贵阳市国有资产投资管理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4.69亿股,持股比例14.56%。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12年11月21日公示的《贵州银监局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玉琳、邓勇任职资格的批复》(黔银监复〔2012〕122号)显示,核准邓勇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的任职资格。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于2014年9月19日公示的《贵州银监局关于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勇等3人任职资格的批复》(黔银监复〔2014〕222号)显示,核准邓勇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

经查,首席风险官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拟定集团风险管理战略、规划,提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监督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实施、建立风险管理评价标准和组织;组织落实风险管理与内控体系建设相关措施,组织对风险总监的考核和风险管理队伍建设;评估集团外部环境,以及企业宏观的风险;就企业环境、战略、运营过程中所存在的风险提出建议,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称Chief Risk Officer,简称CRO。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关键词: 贵阳银行 以贷还贷 银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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